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识别名一般有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等;通用名一般有医院、中心卫生院、诊所、卫生站、卫生所、医务室、急救中心等。个体诊所的名称一般要求为个人姓名+诊所。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尤其是牌匾和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要相同